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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何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?如何实施投资主体多元化?

2023-06-16 10:42:52

“减”,即减持国有股。目前已改为多元投资主体的上市公司和没有上市的公司制企业中,绝大多数国有投资主体持股比例过高,占绝对控股地位。从实践看,这不利于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、影响力和带动力,不利于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。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的企业应采取多种办法,适当减持国有股。对上市公司,可以通过向二级市场配售、协议转让等办法,减持国有股。对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,可将部分国有产权转让给国内法人、自然人和外商,或者在企业扩股、新增投资和新上项目时,广泛吸纳非国有资本入股,达到减持国有股的目的。在国有持股比例上,可实行优势控股或有效控股,也可参股。对未改制的一般竞争性企业,在改制时,则不规定国有持股比例。对于国有经济没有优势的领域,国有资本应逐步退出。

“参”,即多个国有法人之间相互参股。国有法人之间通过技术、设备等生产要素折价入股或资金投入,使国有独资公司从单一国有股东变为多元国有法人股东,形成多元化的股权结构。从实践过程看,对有些国有大型企业进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改造时,在不允许非国有资本进入的情况下,吸收其他国有法人之间参股,以形成多元投资主体,是一种比较现实的做法。

标签: 投资主体多元化 市场经济 市场竞争力 债权转股权 经济效益 经济效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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